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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备资料 □1.提取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 □2.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已婚的提供) □3.配偶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产权人为配偶或配偶代办的提供) □4.提取人或配偶的异地户籍或异地工作证明原件(湖南省外购房的提供) □5.已预告或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原件(购买期房的提供) □6.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购房现房的提供) □7.商品房认购协议、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定金票据原件(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 □8.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购房二手房的提供) □9.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备案或预告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10.准购证明文件;已备案或预告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住房的提供) □11.提取人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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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金额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或《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或备案日(无预告登记日或备案日的以合同签订日为准)或《认购协议》日期之前产权人(含夫妻、其他共有权人)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实际支付金额(首付款,不含贷款金额)。购房产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提取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的实际支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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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时效 即时办理,购房行为核查无误后付款。提取申请人对提取审核结果存在异议提出复核申请的,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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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事项 1.异地工作证明是指与购房时间一致的个税缴纳凭证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交证明。 2.职工办理购买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须填写《缴存职工购买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承诺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办理所购房产转移登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的;②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③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职工办理出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购买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4.缴存人家庭购买同一套房屋提取次数最多为三次(支付首付款、购买期房、购买现房)。符合政策的,可分别按购期房和购现房提取予以办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实际支付金额(首付款,不含贷款金额)。 5.2020年1月1日之前备案/预告登记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书,在合同备案/预告登记两年以内申请提取。2020年1月1日(含)之后备案/预告登记的,不设提取申请时限。 6.职工家庭在益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或本市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本息。 7.在益阳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还可提取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金额。办理购房提取代际互助业务的,所有提取人(包括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应带齐全部申请资料到同一公积金营业网点、现场同时办理,原则上不支持父母、子女单独办理购房提取代际互助业务。同一套房,购房人双方父母、子女可分别就“购房代际互助提取”和“支付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各申请一次购房提取代际互助业务。 8.下列情形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①职工以配偶婚前购买自住住房为由申请购房提取的;②购买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③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缴存人为产权人之一购买同套住房剩余产权的,或与直系亲属(限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之间发生住房交易的;④职工所购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⑤职工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或提取事由不真实,无法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等佐证资料的;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原因为“换发、补发、变更、更正”的,原则上不能提取,但有材料证明或经房地产管理系统数据核实该套房屋确为初始登记的,可以办理提取。 9.对于已实现大数据共享的信息(如省内婚姻状况等)或可提供经核验的电子证照(如电子身份证、电子不动产权证等)的,提取人无需提交原件,由市公积金中心直接联网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