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单位应当为全体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城区某饮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职工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工资明细等材料到中心执法科投诉,称其在职期间,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经核实,该公司已在中心业务系统办理了单位缴存登记,但并未为全体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该职工不在公司现有缴存职工之列,特向中心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接到投诉后,执法科迅速与公司取得联系。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公司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还为公司详细讲解了职工投诉及不落实公积金制度将给企业带来的信用和法律等风险。经过协商,公司与职工达成一致,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上交公司,公司将企业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统一补缴。
2.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该职工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应当为其补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