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政检查 |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派出机构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简称单位) | 单位是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为本单位职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检查 |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派出机构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简称单位) | 单位是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行政检查 |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派出机构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简称单位) | 单位是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7-4382551;电子邮箱:yygjjzfjd@163.com)和市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7-4202458,电子邮箱:yyzfjd@126.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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