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企业设立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未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3.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5.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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