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益公积金发〔2026〕13号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实施细则》《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实施细则》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实施细则》已经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实施细则
2.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实施细则
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实施细则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6日
附件1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益公积金管委会〔202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未尽事宜,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类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包括申请人及配偶,下同)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司法冻结、列入市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等限制使用情形。
第二章 支付物业费提取
第四条 支付物业费提取
(一)适用条件
1.申请人家庭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拥有多套住房的,每年仅可选定一套自住住房办理一次本项提取。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和配偶年度合计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三)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住房产权材料:(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已备案或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章 支付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第五条 支付契税提取
(一)适用条件
1.申请人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且在本政策施行后缴纳契税的;
2.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家庭仅可办理一次本项提取。
(二)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的实缴金额,且不得超过契税缴纳日期当日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住房产权材料:(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已备案或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契税材料:契税完税凭证。
第六条 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一)适用条件
1.申请人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且在本政策施行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2.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家庭仅可办理一次本项提取。
(二)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缴金额,且不得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日期当日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住房产权材料:(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已备案或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维修资金材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第四章 住房改造提取
第七条 适老化改造提取
(一)适用条件
1.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自有产权住房适老化改造;
2.每个申请人家庭最多可选定两套自住住房,每套住房仅限办理一次本项提取。
(二)提取额度
按照材料购置单据、住房改造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核定实际改造支出,一套住房本项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住房产权材料:(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已备案或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改造材料:材料购置单据、住房改造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4.亲属关系材料:年满60周岁父母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八条 适儿化改造提取
(一)适用条件
1.申请人家庭抚养14周岁及以下子女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的适儿化改造;
2.申请人家庭仅可选定一套自住住房办理一次本项提取。
(二)提取额度
按照材料购置单据、住房改造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核定实际改造支出,一套住房本项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住房产权材料:(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已备案或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改造材料:材料购置单据、住房改造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4.亲属关系材料:14周岁及以下子女户口簿或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九条 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提取
(一)适用条件
1.申请人家庭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龄满20年及以上(不动产权证或登记簿上载明的建成时间、竣工时间)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自主更新改造的,可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改造相关费用;
2.申请人家庭同一套住房仅可办理一次本项提取。
(二)提取额度
按照材料购置单据、住房改造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核定实际改造支出,一套住房本项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住房产权材料:(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已备案或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改造材料:材料购置单据、住房改造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第五章 重大疾病提取
第十条 患重大疾病提取
(一)适用条件
1.申请人家庭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及以下)身患重大疾病的,可提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种类范围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1种:(1)恶性肿瘤——重度;(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严重慢性肾衰竭;(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10)严重慢性肝衰竭;(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27)严重克罗恩病;(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29)恶性肿瘤——轻度;(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二)提取额度
首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近一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再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
(三)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患病材料:(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2)医疗费用发票;(3)住院结算单;
3.亲属关系材料:患病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子女户口簿或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六章 代际互助使用
第十一条 代际互助购房提取
(一)适用条件
1.申请人家庭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和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含首付款提取);
2.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家庭父母、子女可分别办理一次代际互助首付款提取和代际互助购房提取。代际互助购房提取仅可选择“购买期房”和“购买现房”中的一种申请。
(二)提取金额
同一套住房,申请人、配偶和双方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不含贷款金额),且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签署(登记)日期当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三)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住房产权材料:(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供已备案或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票据;
3.亲属关系材料:提取人为双方父母、子女的,提供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代际互助参与还贷
(一)适用条件
1.本政策施行之日后,申请人家庭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将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绑定用于偿还贷款,可参与按月对冲还贷和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提取;
2.代际互助参与还贷期间,参与还贷人不得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办理除对冲还贷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
3.经借款人与参与还贷人共同申请,并由中心贷款经办网点依据还款风险评估审批通过后,可解除代际互助参与还贷的绑定。
(二)提取金额
不超过所绑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还款额。
(三)申请材料
1.身份材料:代际互助参与还贷申请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2.亲属关系材料:借款人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代际互助贷款
具体参照《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初婚初育家庭
(一)适用条件
“初婚初育家庭”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家庭:
(1)初婚:夫妻双方均为第一次登记结婚,此前没有任何婚姻登记记录;
(2)初育:夫妻双方是第一次生育子女,此前没有任何生育记录。
(二)最高贷款额度
初婚初育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104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婚姻关系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可通过联网核查);
2.生育情况材料:子女出生证明或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第十五条 二孩及以上家庭
(一)适用条件
二孩及以上家庭指依法生育或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
(二)最高贷款额度
二孩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104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生育情况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材料;
2.有婚姻关系变更的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能够说明子女抚养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好房子”建设项目
(一)适用条件
1.本政策施行之日后,申请人家庭购买“好房子”建设项目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适用;
2.“好房子”建设项目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据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标准进行认定,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布。
(二)最高贷款额度
购买“好房子”项目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50%(120万元)。
(三)申请材料
直接依据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通知进行认定,借款申请人无需额外提供材料。
第八章 人才住房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
(一)适用条件
近五年内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最高贷款额度为现行标准的2倍(160万元)。
(三)申请材料
提供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并通过学信网核实。
第十八条 青年人才
(一)适用条件
青年人才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缴存人。
(二)支持政策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最高贷款额度为现行标准的2倍(160万元)。
(三)申请材料
提供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并通过学信网核实。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
(一)适用条件
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缴存人:
1.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名单的入选者。
(二)支持政策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最高贷款额度为现行标准的4倍(32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市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或人才计划入选证明文件;
2.我市高层次人才直接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进行认定,借款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章 首套房认定
第二十条 住房套数认定
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核查家庭住房套数,其家庭住房套数按零套认定。
第二十一条 贷款次数认定
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核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其家庭贷款次数按零次认定。
第二十二条 首套房贷款利率认定
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论此前是否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均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第十章 组合贷款“商转公”
第二十三条 具体参照《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初婚初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好房子”建设项目商品房、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高层次人才等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执行,不重复叠加享受多项上浮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七条住房适老化改造提取、第八条住房适儿化改造提取、第九条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提取,同一套房可叠加办理。业务审批时,除特殊情况外,不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十六条 关于装修住房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其实施细则由本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益公积金发〔2025〕8号)和《关于优化2026年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益公积金发〔2026〕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业务操作,根据《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以下简称“代际互助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申请代际互助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
第四条 申请代际互助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及配偶,下同)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购住房的产权人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
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购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代际互助贷款仅对借款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用状况、收入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审核范围不延伸至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家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代际互助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代际互助贷款须以所购住房提供抵押担保。
第八条 提供抵押担保住房的产权人及配偶须作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自然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五章 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代际互助贷款,除提供《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办理要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物产权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二)抵押物产权人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借款申请人与抵押物产权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 亲属关系证明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一)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原始户籍档案;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书》;
(三)卫健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
(四)单位出具的《干部(职工)履历表》或其他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第六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代际互助贷款的办理程序,按《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代际互助贷款发放后,保证人可申请使用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参与共同还贷。
第十三条 代际互助贷款未结清前,保证人因退休、离职、死亡等原因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笔贷款本息。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代际互助贷款不适用于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初婚初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等支持政策,亦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益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益公积金发〔2026〕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操作,根据《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公”,是指借款申请人家庭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剩余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本业务通过新发放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结清原组合贷款。新贷款资金分两部分使用:
(一)结清原组合贷款的剩余公积金贷款;
(二)结清原组合贷款的剩余商业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本业务的适用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商业贷款部分尚未结清;
(二)所购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已结清、商贷部分未结清的,可申请本业务;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已结清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本业务,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除原组合贷款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二)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超出新发放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原组合贷款余额-新发公积金贷款金额),并在结清原组合贷款后,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第三章 申请资料
第六条 申请本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借款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
(二)配偶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
(三)离婚证及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离异的提供);
(四)《未婚声明与承诺》(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再婚的提供);
(五)原组合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证明;
(六)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如采用顺位抵押方式,需提供原组合贷款银行出具的《顺位抵押同意书》(附件);
(八)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个人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长沙银行)。
第四章 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第七条 本业务按新发放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受理,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根据贷款申请时有关政策重新审批确定。
第八条 本业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原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之和,且不超过房屋价值的85%。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含),最长为30年,最后还款日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借款人为男性的,借款人年龄+贷款期限≤68周岁;借款人为女性的,借款人年龄+贷款期限≤63周岁。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顺位抵押或先还后贷方式办理本业务。
第十二条 顺位抵押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职工取得商业银行出具的《顺位抵押同意书》后,向原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网点提交申请;
2.受理与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和审批;
3.面签。双方签订《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借款与担保合同》;
4.办理抵押。职工办妥我中心为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5.放款。收到第二顺位抵押登记证明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优先用于结清原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剩余资金转入组合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系统自动拨付);
6.结清和撤押。借款人结清原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并配合办理该套住房的第一顺位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先还后贷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原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网点提交申请;
2.受理和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和审批;
3.结清银行部分贷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留存贷款结清相关证明备查;
4.面签。双方签订《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借款与担保合同》,公积金中心核查组合贷款银行部分结清证明;
5.办理抵押。职工办妥以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6.放款。收到第二顺位抵押登记证明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优先用于结清原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剩余资金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系统自动拨付);
7.结清和撤押。原组合贷款结清后,借款人配合办理该套住房的第一顺位抵押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仅限于将原组合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不能办理组合贷款转组合贷款。
第十五条 办理顺位抵押方式的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仅限于已与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目前共10家,分别为益阳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湖南银行、长沙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
第十六条 原组合贷款借款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其贷款金额将根据其所占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重新核定。支持申请人在“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变更房屋产权人。
附件
顺位抵押同意书
(适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行客户 ,身份证号码 ,因购买 (房屋地址)的房屋,在我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我行同意该笔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该笔组合贷款所抵押房产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并指定商转公贷款资金转至我行以下账户,专门用于偿还该笔商业贷款。
我行承诺收到商转公贷款资金后,及时督促借款人补足差额部分,并在3个工作日内结清该笔商业贷款。我行承诺该笔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撤押手续。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银行名称:
收款账号: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银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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