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1 16:49 作者: 来源:法制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问:政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为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中心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二、问: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政策调整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修订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和偿还组合贷款银行部分提取相关规定,由“每年提取1次,每次不大于12期月还款额”改为“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额不大于上一次提取以来的实际还款本息额(含提前还款部分)”,该规定施行前可提取而未提取的,不得进行补提。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总提取额加贷款额(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不超过房屋总价。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在益安居。一是高层次人才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房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按规定额度上浮50%确定。二是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72万元。

  (四)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两年且两年内无缴存资金进账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无需提供单位离职证明。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公证书》的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由1万元提高至5万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四、政策问答

  (一)本次政策调整,还贷提取公积金规定变化较大,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答:本次调整的还贷提取公积金主要包括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和偿还组合贷款银行部分提取三种业务类型,此前的规定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不大于12期月还款金额,每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本次予以优化调整,具体规定为“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一次提取,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次提取时间以来的实际还款金额(包括提前还款部分)”。

  (二)请问能重点说下本次还贷提取公积金的政策调整与以前规定有何不同吗?

  答:可以。与以前相比,本次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本次政策调整前,提前部分还款是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本次政策调整后允许提取。二是本次政策调整前,每次最多只能提取12个月的公积金,本次政策调整后,如果职工家庭某一年度未申请提取还贷,可将未提取年度的金额一并计算,提取上一次以来的实际还款本息额。三是本次政策调整前,还贷提取必须距上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本次政策调整后,按自然年度进行控制,职工可根据还贷及自身公积金缴交情况,每年自主选择一次还贷提取时间。

  (三)请问能具体说明调整后还贷提取的政策规定吗?

  答:可以。比如某职工2024年2月办理过还贷提取公积金业务,那么该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在2025年任一时间过来申请一次还贷提取,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24年2月以来的实际还款本息额,包括提前还款金额,如果该职工家庭2025年未申请还贷提取业务,2026年再过来申请的时间,可提取2024年2月以来的实际还款本息金额。

  (四)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为何要剔除异地公积金对冲还贷部分金额?

  答:本次明确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在计算实际还款额时,要剔除异地公积金对冲还贷部分金额,是在参照省直和长沙公积金中心等做法基础上,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以前还贷提取实行预提,提取资金用于职工以后偿还贷款的备用资金,因此未剔除异地公积金对冲部分,本次调整后实行报账制,提取职工家庭的实际还款额,因此剔除异地公积金对冲部分金额,确保提取资金用于还贷支出。

  (五)请问“提取+贷款”不超过房屋总价,具体是如何控制的?

  答:就是说职工购买一套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购房提取金额加本套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该套房屋的购房总价。此前,我中心在控制“取+贷”时,组合贷款只计算公积金贷款金额,本次将组合贷款银行部分金额一并纳入贷款额计算,既是巡察指出问题的整改措施要求,也是参照省内其他公积金中心的普遍做法,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金用于购房,落实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六)本次出台高层次人才的租房和购房支持政策,请问“高层次人才”具体定义是什么?

  答:高层次人才具体定义为:纳入益阳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拥有《益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及人才金卡的人员,具体名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七)职工账户封存满两年的且两年内无缴存资金进账,离职提取无需提供单位离职证明,请问要如何理解?

  答:为配合推进公积金睡眠账户的清理工作,本次对长期封存账户的离职销户提取,简化了单位离职证明的资料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职工账户的封存时间满两年,且最近两年内单位未给该职工进行汇补缴,则该职工离职提取无需提交单位离职证明。

  (八)职工死亡的,提供《公证书》的账户余额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请问具体如何理解?

  答:本次政策调整前,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提供遗产分配《公证书》,本次参照商业银行关于小额存款的处理方式,如果死亡职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办理职工死亡提取业务的,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无需提供《公证书》,由提取职工签订《承诺书》后直接办理;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的,但提取人不是死亡职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仍需要提供《公证书》。

  

    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0737-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