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6-83001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益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已经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附件1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市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第六条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单位账户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由单位专管员办理,专管员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做好职工提取资料及行为的核实工作;
(三)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单位变更专管员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原单位不存在、清算组织不再履行职责的,市公积金中心经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职工账户设立、封存与转移
第十二条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或注销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已离岗且工资已停发或暂停发放的。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集中封存户,管理下列情形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长期处于封存状态的;
(三)其他需要集中封存管理情形的。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并确定当月汇缴额、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内部转移的,原缴存单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新工作单位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跨市转移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姓名、证件号码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职工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缴存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以下同)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录入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自然年度内遇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律不得低于益阳市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益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限额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汇缴年度。单位应当对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按月进行汇缴。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对全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审核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9月。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年度内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单位和职工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四)其他应规范缴存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并及时为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工作调离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第二十九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期满前30日内可重新申请,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的,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恢复原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汇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金起息。
第三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错缴等差错缴存的,在经职工本人确认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
第五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通过身份认证后在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四条 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确保网上业务办理规范有序运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市公积金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缴存规范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四十条 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异地账户转移、异地贷款等原因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四十一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益公积金管委会〔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市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家庭(已婚指职工及配偶、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家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无房职工家庭支付房租的;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的非市场商品房(包括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共有住房等)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仅限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湖南省外购房或者偿还湖南省外住房贷款的,购房地应为职工家庭的工作地或户籍地。
第五条 父母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可以提取子女以及子女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除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本息外的其他情形提取。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出境定居的。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第八条 调离本市、在异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销户转移。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申请终止自愿缴存的,可随时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购房提取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外;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缴存人为产权人之一购买同套住房剩余产权的,或与直系亲属(限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下同)之间发生住房交易的;
(四)职工所购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记入市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
(六)职工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或提取事由不真实,无法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等佐证资料的;
(七)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额度、频次、材料
第十二条 购买自住住房
(一)提取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认购协议签署日期、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提取频次: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同一套住房,可分别以与开发企业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支付首付款、购买期房、购买现房)各申请一次提取。购买非市场商品房的,同一住房消费行为可申请一次提取。
(三)提取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下同)和一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已婚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购房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应提供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定金票据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3.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和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购房发票。
5.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购房发票。
第十三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额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日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日期、大修合同签署日期或者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建房费用总额。
(二)提取频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住房消费行为,职工可以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一次提取,同时还可以凭房屋产权证书再申请一次提取。
(三)提取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一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已婚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房地在城镇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费用支付凭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建房地在农村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费用支付凭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C级或D级)、住建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审查(认定)意见书、大修合同和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四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额度:职工家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还贷提取,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次提取以来的实际还款本息额(含提前还本、提前结清金额)。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时,实际还款本息额需剔除异地公积金对冲还贷部分金额。
(二)提取频次: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职工家庭可申请一次提取。职工家庭结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除办理一次还贷提取业务外,还可申请一次结清贷款提取业务。
(三)提取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一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已婚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2.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项第一款规定材料。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记录。
4.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记录;首次申请提取的,还要借款人本人当面授权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
5.偿还益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的,应提供还款记录。
第十五条 无房职工家庭支付房租
(一)提取额度:无房职工家庭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年度租房提取限额;租住公租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二)提取频次:无房职工家庭可按年、季度、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提取次数不超过12次。
(三)提取材料:
1.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一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已婚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2.租住公租房的,除提供本项第一款资料外,还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租支付收据。
3.选择租房约定提取的,缴存人需签订《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协议》。
4.享受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家庭支持政策的,还需提供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5.新市民、青年人家庭申请按实际房租提取的,应提供商品房租赁备案证明和税务部门完税发票。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一)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工程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中家庭实际分摊金额。
(二)提取频次:同一套住房可申请一次提取业务。
(三)提取资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一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已婚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2.房屋产权人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的,应提供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增设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3.房屋产权人为提取人或配偶父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提取人与加装电梯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退休、离休
(一)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提取频次:职工退休、离休后可申请一次提取。
(三)提取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一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已婚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2.还应提供退休、离休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免于提供。
第十八条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提取频次: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申请一次提取。
(三)提取材料: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一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已婚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第十九条 出境定居
(一)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提取频次:职工出境定居后可申请一次提取。
(三)提取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一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已婚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2.还应提供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提取频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可申请一次提取。
(三)提取材料: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一类银行储蓄账户(卡)、生效的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
(一)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提取频次: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销户提取。
(三)提取材料: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一类银行储蓄账户(卡),已婚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第四章 提取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和网上服务渠道接受并办理提取业务。提取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提取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和审核→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提取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工作日内。
第二十四条 提取资金须转入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租房约定提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法院划扣提取转入指定账户。
第二十五条 提取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申请提取;可委托配偶(须携带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结婚证)或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代为办理。缴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监护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已实现大数据共享校验的提取申请材料,提取人可无须提供原件办理。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交业务,视同授权同意公积金中心通过人工比对、部门联网、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的问题。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审核审批造成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提取人采取弄虚作假、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益阳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同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限额,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益公积金管委会〔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3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市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具体制定。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第一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支持第三次及以上贷款。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具体制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
(二)借款人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的政策规定;
(三)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其购房合同备案不超过2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不超过1年(商转公贷款除外);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相关批文(房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批文)不得超过2年,且工程建设必须主体封顶;
(五)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借款人已婚的,其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七)借款人能够提供政策规定的申请贷款所必需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在市公积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近6个月正常缴存证明和贷款次数、无贷款余额证明原件或提供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生成的业务办理电子码。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低于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金额并自愿冻结,冻结资金在最后结清贷款时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住房为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别墅的,或购买用途为投资性住房(购买后返租用于商业经营)的;
(二)住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村民宅基地、集体用地、租赁用地、划拨用地的;
(三)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申请人或配偶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公积金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尚未解除的;
(五)购买直系亲属住房的;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呆账、核销、止付等情况的;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信用逾期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且逾期金额较大的。
第十二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
(二)原商贷住房需已办理出房屋产权证;
(三)原商贷需正常还贷,当前无逾期。
第十三条 购买期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所购楼盘开发商的监管账户,购买现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所购楼盘开发商的银行账户,购买二手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原则上转入房屋卖方的银行账户,其中购买法拍房贷款资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或借款人账户;其他类型贷款的贷款资金原则上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二孩家庭和高层次人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4万元。对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高品质绿色建造的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具体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缴存人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情况等进行测算,取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第十六条 按首付款比例测算可贷额度: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和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本金余额;
(三)所购房屋为两人(含)以上按份共有的,按借款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认定购房总价和计算贷款金额;所购房屋为两人(含)以上共同所有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产权份额按人平分,按借款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认定购房总价和计算贷款金额;共有权人(含未成年人)需自愿授权给借款人。
第十七条 按缴存人家庭还贷能力测算可贷额度:
(一)缴存人家庭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家庭贷款月还款额指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缴存职工家庭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银行工资收入流水确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家庭的家庭收入以缴存人及配偶近1年银行收入流水确定。
第十八条 新建商品房房屋总价根据购房合同金额确定,贷款金额须小于或等于房屋总价减去首付款。二手房贷款以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格、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和房屋评估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按2000元/㎡计算房屋总价,实际费用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情况认定确定总价。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少不低于1年,最长为30年,最后还款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求,不足部分可以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执行相应的住房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种类和办理要件
第二十四条 贷款种类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贷款;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四)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办理要件
借款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和储蓄卡等,按照不同贷款类型,提供借款人配偶、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文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贷款
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贷款具体分为购买期房贷款和购买现房贷款:
1.购买期房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所购房屋已批准预售未完成竣工验收,房屋所在楼盘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主要资料:《益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或税务发票。
2.购买现房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所购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未完成初始登记。
主要资料:所购房屋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1年以内)、《益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所购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初始登记,房屋过户前需由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预审。
主要资料:1.房屋过户前需提供:卖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首付款凭证。2.房屋过户后需提供:买方《不动产权证书》、买方《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特别条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仅限于权利性质为出让的住房,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文。
主要资料:《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支付证明,翻建的提供翻建批文,大修的提供C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认定书》。
(四)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已实现抵押权首次登记(现房抵押),需在结清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前申请。
主要资料:借款人与原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当前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或管理部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受理、审查和审批
管理部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情况、历史贷款情况、家庭房屋套数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
贷款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中心及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抵押办理
借款合同签订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市公积金中心收押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应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审批;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在贷款资金计划安排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因借款人个人原因致贷款审批后超过6个月未签订合同的,业务终止。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所购房屋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抵押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
第三十五条 以所购期房或现房为抵押物的,按网签合同价作为抵押价值;以二手房为抵押物的,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格、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和房屋评估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抵押价值;自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以实际建设费用或评估价作为抵押价值。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时,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三十八条 以期房作抵押物的,实行所购楼盘的开发商对项目下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直至项目下所有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首次登记)》交市公积金中心收押之日止。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四十条 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第四十二条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取得市公积金中心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还款手续,不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 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贷款期间内,经合同各方同意,可以对《借款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变更、抵押物变更。
第四十五条 还款账户变更:
(一)借款人因还贷银行卡(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二)因主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离婚等特殊情况导致还款不便的,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共同还款人和还款账号。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可以申请变更原贷款期限。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1次。
第四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的;
(五)借款人结婚、离婚或者抵押人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检查。贷款发生违约后,及时组织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依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预告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四)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五)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六)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或者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七)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借款人伪造合同、编造出具虚假证明等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向职工单位通报,有权将相关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追回骗取的贷款资金。对提供造假文书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市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造成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作出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同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受委托贷款银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益公积金管委会〔2020〕4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5日印发
- 我市修订出台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