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3月23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优化贷款认定标准。家庭成员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相应的住房已出售的,按首套房政策标准执行。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调整至80万元。
优化可贷额度的贷款计算公式。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申请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其提取金额,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优化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自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按实际需求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购房提取额达到购房总价或选择的住房被出售后终止提取。
扩大购房提取范围。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支付的交易税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其他辅助用途房(房屋所在小区的储藏室、车位、车库)费用等可纳入购房总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今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自住住房可分类申请各补提取一次。
提高无房租赁住房提取额度。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调整为2100元/月,一年内可多次提取。
开展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业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为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各年度物业管理费用。允许多年度同时提取,同一张物业管理费发票可提取一次。
支持旧房自主更新。持有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满10年及以上并未出售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同一职工限提取一次,每套住房的提取限额为1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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